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校工科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8]136号)精神,我校工科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已于2008年11月正式启动,对已完成社会实践的教师,由学院(所)考核小组按照文件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并联合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报人事处,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在接收新聘教师后,请及时将《我校工科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实施办法》有关精神通知到大家,以利于青年教师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及时安排社会实践。
今后工科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安排和考核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人 事 处
2009
年9
月11
日
请我院相关青年教师即可办理,可与学院办公室高老师咨询。